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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解释论析
引用本文:黎枫,莫舟强.检察解释论析[J].河北法学,2001,19(1):49-52.
作者姓名:黎枫  莫舟强
作者单位:1. 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2.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2
摘    要:揭示检察解释与检察权的关系,认为检察解释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方式,因此检察解释的主体是全体检察机关而不仅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于检察权的性质不是司法权而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法律监督权),因此,检察机关对实体法的解释也只具有程序性的效力。

关 键 词:检察解释  主体  性质  效力
文章编号:1002-3933(2001)01-0049-04
修稿时间:2000年9月20日

Comment on Procuratorate's Interpret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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