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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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成全.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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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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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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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平等,是个使用非常广泛的概念,在经济、政治、法律、哲学、道德和宗教这些不同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论及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性这个问题时,平等,应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选择的平等,包括了权利义务产生的平等、变更或消灭权刘义务的平等。如果进一步深究,则应当是主体间意志的平等,即主体应具备充分表达其意思的自由,不论这意思是同意建立法律关系或不同意建立法律关系,是建立这种法律关系或是建立那种法律关系,主体对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选择的意志应是其法律地位平等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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