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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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新.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4(5):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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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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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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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先合同义务作为一种责任承担的来源,其产生的渊源、存在的范围等因素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实务中,对此种义务的承担存在许多的争议。先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应是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应为缔约过程,而缔约过程应限定为从要约生效至合同生效。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因过失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而呈现两种样态,两种责任样态构成要件相同,但责任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不同。类比于合同义务的产生及承担的情形,从一般责任的来源、责任的诉及范围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来认识先合同义务可以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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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诚实信用 缔约过失责任 责任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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