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为分析对象 |
| |
引用本文: | 占善刚.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为分析对象[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0):46-51. |
| |
作者姓名: | 占善刚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刑事诉讼采行证据裁判主义,原则上所有的案件事实均须由法院根据证据调查之结果认定之。但众所周知的事实与法院职务上应当知晓的事实构成证据裁判主义之例外,二者均属于法院可直接认定的免证事实。《刑诉规则》第334条错误地界定了免证事实的范围。一者,其误认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适用、不存在异议的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等为免证事实;另者,其未将法院职务上应当知晓的事实纳入免证事实之范畴。
|
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免证事实 职权探知主义 |
Scope and Application of Exemption from Proof among Criminal Procedure Law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