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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函”的通用性及其格式
引用本文:余晓明.论“函”的通用性及其格式[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1):181-183.
作者姓名:余晓明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南京,210012
摘    要:"函"主要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之间的公务协助和"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答复审批事项"。函可分为商洽性函、请示性函、批复性函、通知性函等,亦可分为来函、去函或问函、复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了"函"的特定格式,其结构由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正文、印章、成文日期等组成。函的内容不同,写作要求与行文关系也各不相同。

关 键 词:  行政公文  公文处理
文章编号:1672-1020(2008)01-0181-03
修稿时间:20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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