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函”的通用性及其格式 |
| |
引用本文: | 余晓明.论“函”的通用性及其格式[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1):181-183. |
| |
作者姓名: | 余晓明 |
| |
作者单位: | 江苏警官学院,南京,210012 |
| |
摘 要: | "函"主要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之间的公务协助和"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答复审批事项"。函可分为商洽性函、请示性函、批复性函、通知性函等,亦可分为来函、去函或问函、复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了"函"的特定格式,其结构由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正文、印章、成文日期等组成。函的内容不同,写作要求与行文关系也各不相同。
|
关 键 词: | 函 行政公文 公文处理 |
文章编号: | 1672-1020(2008)01-0181-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11月6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