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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国办发〔2 0 0 0〕 7号 (二○○○年二月二日 )  为了有利于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 ,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粮食生产 ,做好粮食供求平衡工作 ,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出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范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1999〕 11号 )已明确规定 :“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河北省北部、山西省北部的春小麦和南方早籼稻、江南小麦 ,从 2 0 0 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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