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通法国家裁判规范的选择和适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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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中礼.论普通法国家裁判规范的选择和适用方法[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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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中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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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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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第52批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国家政策的民事司法适用研究”(2012M52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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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和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表面上看,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是在判例法和制定法中选择可适用的裁判规范。但实际上,法官必须考虑所适用的法律渊源的优先性和协调性;若假定效力相等,法官必须要考虑二者的可适用性。法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司法审查的方法来排除适用制定法而选择适用判例法,也可以通过直接适用制定法的方式或者通过目的解释来适用制定法的方式进行司法裁判,当然,法官还可以通过制定法来发展判例法,或者通过判例法来解释或促进制定法。普通法国家裁判规范的选择和适用,是对制定法至上观念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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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普通法系 裁判规范 制定法 判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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