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化过程的阶层化构造——从社会危害性到法益侵害性的进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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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雨禾.论犯罪化过程的阶层化构造——从社会危害性到法益侵害性的进阶[J].犯罪研究,2014(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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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雨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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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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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化的过程即犯罪范围的选择,事关刑事立法的正当性,而这首先与犯罪的本质特征相关。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分别属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各有其特征、作用。犯罪化的过程事实上是从社会危害性到法益侵害性的过程,将这一过程进行阶层化构建,有利于强化刑事立法的正当性:第一阶层检验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即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深度冒犯和高度危险(风险)。第二阶层检验将该行为犯罪化是否具有公众认同基础。第三阶层检验将其犯罪化是否符合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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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危害性 法益侵害性 阶层化 公众认同基础 效益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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