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对不诉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运用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常琍琍.关于相对不诉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运用的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6(6). |
| |
作者姓名: | 常琍琍 |
| |
摘 要: |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的免诉制度予以取消的同时,增设也较为完整的不起诉制度,其内容很为精炼.不起诉分为三种形式,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为此,笔者就相对不起诉制度,阐述一些看法.一、相对不诉的现实意义何谓相对不起诉,按新法律的立法涵义,相对不起诉就是指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进行权衡,认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更为适宜时,可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当然,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同时,法律对相对不诉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规定, 也就是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