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引用本文:裴苍龄.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J].法学杂志,1989(3).
作者姓名:裴苍龄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副教授
摘    要:决定诉讼中当事人地位的是实体法律关系。诉讼中的当事人一般是指原告人和被告人。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是当事人。民事诉讼中有个当事人更换的问题。“当事人的更换,即在诉讼进行中,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换成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所谓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是指作为原告的人“不是自己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别人发生争议的人”;作为被告的人“不是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人”。民事诉讼是这样,刑事诉讼也应当是这样。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发现自诉人(即原告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