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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摘    要:正(2018年1月29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为了组织和开展政协的各项经常性工作,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5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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