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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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明欣.我国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的缺陷[J].经济与法,2001(11):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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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明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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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担保法》第41条来看,我国立法应是采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手段来解决动产抵押的公示问题的。动产抵押权自双方当事人签定抵押合同之日起生效,登记并非动产抵押权生效之必要条件,但具有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反言之,若未经登记,则不生对抗之效力。登记被认为很好地解决了动产抵押权设定的公示问题,然细加考察,这一制度同样存在不少问题。下面分别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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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产抵押权 生效 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 《担保法》 抵押合同 第三人 中国 问题 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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