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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的缺陷
引用本文:黄明欣.我国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的缺陷[J].经济与法,2001(11):38-39.
作者姓名:黄明欣
摘    要:从《担保法》第41条来看,我国立法应是采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手段来解决动产抵押的公示问题的。动产抵押权自双方当事人签定抵押合同之日起生效,登记并非动产抵押权生效之必要条件,但具有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反言之,若未经登记,则不生对抗之效力。登记被认为很好地解决了动产抵押权设定的公示问题,然细加考察,这一制度同样存在不少问题。下面分别论及。

关 键 词:动产抵押权  生效  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  《担保法》  抵押合同  第三人  中国  问题  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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