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证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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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世婧,赵海勇.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证研究[J].检察纵横,2012(7):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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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世婧 赵海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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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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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不足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率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但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仅有侵犯通信自由和偷越国边境两个罪名,对于其他罪名,未成年人犯罪后能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将会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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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实证研究 《刑事诉讼法》 不起诉制度 《刑法》 有期徒刑 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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