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受贿罪与行贿罪量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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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文悦.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受贿罪与行贿罪量刑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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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文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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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科技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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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打出一系列反腐“组合拳”,反腐力度前所未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该草案重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笔者认为本次修正案(草案)对受贿罪及行贿罪量刑的修改有其合理之处,也有其不妥当之处.本文分在分析《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第383条、第390条的修改的合理依据的同时也分析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第383条、第390条的修改的不足之处,并有不足之处提出相关建议.通过以上分析,以期此次对受贿罪及行贿罪量刑的修改可以真正实现刑罚的威慑作用,有效打击和遏制贿赂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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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行贿罪 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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