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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引用本文:吕成龙.投保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J].北方法学,2017,11(6):28-39.
作者姓名:吕成龙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监管行为研究:1994—2017",深圳大学法学院"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S类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过去十几年中,由于我国诉讼机制的制度设置,投资者长期难以克服集体行动困境,高昂的维权成本使其对证券民事诉讼望而却步。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无疑为修正投资者诉讼机制提供了契机,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模式,更是创新性地缓解了集体行动的困难。但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美国的经验教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模式可能存在激励不足、独立性不足和诉讼能力不足三大隐忧。如若不能解决,将严重影响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机制的最终效果。因此,参考萨拉蒙合作模式的新治理理论,我们的投资者保护机构需要与政府合作治理,发挥各自的优势并努力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和志愿失灵的可能性,使政府集中于资金提供与信息监控、共享,而投保机构着力于以更强的内在行动力克服集体行动困境,不断促进投保机构诉讼的市场化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民事权益。

关 键 词:投资者保护  证券集团诉讼  共同诉讼  证券法

The Role of the Insurance Institution in the Civil Litigation of Securities
LV Cheng-long.The Role of the Insurance Institution in the Civil Litigation of Securities[J].Northern Legal Science,2017,11(6):28-39.
Authors:LV Cheng-l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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