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过限的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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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丰琳,史宝伦.共犯过限的司法认定[J].法律适用,2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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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丰琳 史宝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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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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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共犯过限,又称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的犯罪范围的行为。共犯过限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它是一种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第二,这种行为发生在共同谋议之罪的实施过程当中;第三,这种行为是由实施犯实施的,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过失;第四,这种行为超出了共同谋议范围。可见,共犯过限是伴随共同犯罪而发生的,同时又与共同犯罪有着本质差异,这种差异直接体现为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的特殊性上。由于共犯过限是由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行为,其他共犯对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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