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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入世议定书》与WTO多边贸易协定的关系——从“中国稀土案”上诉机构报告切入
引用本文:杜蕾,刘瑛.论《中国入世议定书》与WTO多边贸易协定的关系——从“中国稀土案”上诉机构报告切入[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25-34.
作者姓名:杜蕾  刘瑛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武汉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2年部级课题“中国稀土贸易管理制度法律研究”(项目号CLS(2012)C80)和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重点课题“《中国入世议定书》在WTO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解释”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中国稀土案”的上诉机构报告显示,作为双边协定的《中国入世议定书》,因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和以该第12条为依据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2条而成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多边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从而具有了多边属性。议定书与多边贸易协定在谈判主体和过程、体系、内容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解释在依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的同时,需要更多地考虑缔约过程,并结合相应的WTO多边贸易协定规则进行解释。当议定书对某一事项有特别规定时,应当首先适用议定书,再整体适用对同一事项做了规定的多边贸易协定,而不限于该议定书条款所提及的多边贸易协定具体条款。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可以通过决议的方式明确《中国入世议定书》与WTO多边贸易协定的法律关系和适用方法。

关 键 词:《中国入世议定书》  WTO多边贸易协定  中国稀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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