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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
作者单位: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66033
摘    要:1、问题的提出从行为主体角度讲,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都是从事特定卫生相关专业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行为主体。卫生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主体定性问题。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如何界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更显必要。因为对其界定的主体性质不同,将直接影响处罚幅度和适用的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时,对公民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目前不论在执法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界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均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将"个体工商户"按公民论;另一种则认为应按其他组织论。本文试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作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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