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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对策
引用本文:江镇华.完善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对策[J].知识产权,1992(2).
作者姓名:江镇华
摘    要:一、“登记制”的弊端当前,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采用初审加异议制,属于登记制范畴。原来寄希望于公众的“把关”,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的利害关系人,要主动地承担起判断其专利性的责任,及时地提出异议。然而,由于国人专利法律意识和情报意识还不够强,而且中国专利公报尚未普及到各企业,因而花钱提异议的人数并不多。据对1988年9月21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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