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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化的新视角——摆正行政权与“五种权力”的关系
引用本文:李宝奇,张子成.行政法治化的新视角——摆正行政权与“五种权力”的关系[J].当代法学,2002(11).
作者姓名:李宝奇  张子成
作者单位:延边大学法律系 教授133002 (李宝奇),延边大学法律系 硕士研究生133002(张子成)
摘    要:一、行政权的制约及我国的行政法治化 1.行政权的特征 行政权是指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组织、管理、协调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它具有以下特征:(1)执行性和扩张性。设置行政权的本意,是为执行代议机关(在我国指权力机关)的决定。但行政权在行使中却往往具有扩张的本能,特别是在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行政权介入的范围也越来越广。(2)先定性和随意性。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法律通常承认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约束力,相对人必须服从。与之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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