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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华、高俊岭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引用本文:王子荣.高文华、高俊岭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J].法学杂志,1981(3).
作者姓名:王子荣
作者单位:八三○一一部队军事法院
摘    要:我认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追究高文华、高俊岭的刑事责任是不当的。理由是: 一、高文华、高俊岭的行为,侵害的客体并非是杨广福和高慧敏的婚姻自由。从案情来看,高文华对杨和高自由恋爱、正式定婚是满意的、支持的。一九八○年元旦,他请杨来家里作客,就说叫了这一点;一月七日晚,杨与高谈至深夜十二点才回家,高文华虽对此不满,但他仍不反对杨与高的婚姻关系,仅仅是对杨进行了批评,让其“有事在家里谈”,这完全是正确的;二月八日晚,高文华知道了杨与高已发生过性关系,非常气愤,到杨家问杨:“你和小石(高慧敏的小名)还谈不谈了?”如果杨当时认识自己的错误,平心静气地回答,认真检讨,也是可以取得高文华的谅解的。但杨却回答:“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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