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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被害人诉讼地位定位之我见
引用本文:罗尔男.我国被害人诉讼地位定位之我见[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6(1):60-63.
作者姓名:罗尔男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成都,610072
摘    要:被害人在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应是诉讼主体,传统的当事人地位实乃属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笔者认为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确定为诉讼主体,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的支持: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应有独立的利益表达;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衡平;刑事纠纷解决需要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对话。

关 键 词:诉讼法律地位  利益表达  诉讼权利衡平  对话
文章编号:1008-5955(2006)01-0060-04
修稿时间:2005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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