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满12岁禁坐副驾驶座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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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增两处禁止性规定值得关注。修改《条例》明确:酒吧经营者应当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若不设禁入标志,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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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上海市 综合执法机构 未成年人 座位 驾驶 人大常委会 保护条例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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