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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
摘    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9]2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中关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关 键 词:民政  五保供养△  标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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