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之省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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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詹建红.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之省思[J].法商研究,2014(3):13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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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詹建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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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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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85);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项目(IRT13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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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旨在通过主张诉讼行为违法而请求裁判者宣告某一侦查、公诉或者审判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程序性辩护意见的提出是在原有的刑事诉讼形态中形成一种新的审查性之诉,从而在实体性裁判程序进行的同时启动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程序。在我国,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这种程序性裁判程序中的主持者,但两者在权力根基和裁判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重的制度设计理念,建立了程序性辩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制度初创时立法的粗疏,在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下,辩护功能难以发挥的司法隐忧依然存在,有必要从基本原则和保障机制方面寻求完善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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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裁判 诉讼行为无效 无罪推定 权利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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