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客体 法学与经济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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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乔新生.交易客体 法学与经济学分析[J].河北法学,2000(3):1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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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新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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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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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易客体是历史范畴。不同社会形态下交易客体的广度与深度不同。市场经济中,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交易客体。在WTO谈判中,西方国家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对交易客体任意解释,致使有关国际协议中“信息技术产品”的概念十分模糊。历史上,与交易客体相连的有英美法的产品、货物与大陆法的给付概念。我国长期客体与标的、标的物不分,可能是受大陆法观念的影响。财产的概念,在我国一是指财产制度;二是指财产法律关系:三是指与交易主体相对应的交易客体。交易客体的本质是效用,也就是它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交易客体必须具有商销性、实用性、融通性。本文在商品与服务的概念下对交易客体进行了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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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易 客体 标的 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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