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我国海运服务贸易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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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闻军,刘世元.《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我国海运服务贸易立法[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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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闻军 刘世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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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冯闻军),吉林大学法学院(刘世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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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确立了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制度,是各缔约方今后进行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的法律准则。海运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受到该协定的调整和约束。1990年5月,我国政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上签字,1994年《月15日又在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上签字。中国一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该协定的实施必将对我国海运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国海运立法必须根据当今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国内海运业发展需要不断加以完善。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海运业曾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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