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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与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平衡
引用本文:许小青.论刑事被害人与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平衡[J].律师世界,1996(8).
作者姓名:许小青
作者单位:湖北咸宁医学院社会科学部
摘    要:从本质上看,犯罪涉及到被告人(或称作犯罪嫌疑人)、社会和被害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作为被指控行为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主动者和承受者其关系是互相对立的,即刑事上的对立者。刑事诉讼的过程便是双方在司法机关主持下所进行的案件处理过程,两者诉讼权利保障的不同规定,势必影响这一过程所要达到的目的。一、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不少弊端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低下,权利保障不力,并由此带来不少弊端。因为认为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并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的控诉实际上已经代表和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故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以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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