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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且未按期还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引用本文:刘家勇.以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且未按期还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J].天津检察,2008(2):71-72.
作者姓名:刘家勇
作者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案情 2005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开办公司缺乏资金,便找到李某二人商定,张某某将本人权属的一套房屋从形式上过户到李某名下,二人在不实际发生买卖及付款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以李某的真实身份资料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得到贷款后由张某某开办公司使用,并由张某某负责偿还贷款。后二人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并在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变更过户手续。二人在向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并获得20万元贷款后,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二人再次以李某真实的身份资料等相关手续向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找到办理假证的人员办理了假的《房屋他项权证》,并从该银行又获得2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15年。

关 键 词:银行贷款  犯罪嫌疑人  欺诈手段  房屋买卖协议  行为  还贷  过户手续  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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