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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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珍平.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J].当代法学,2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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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珍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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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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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法律规定 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用了6个条文作了开创性的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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