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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不动产登记制之下的土地登记规则——以《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第三章为分析对象
引用本文:刘璐.统一不动产登记制之下的土地登记规则——以《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第三章为分析对象[J].政治与法律,2012(5):14-21.
作者姓名:刘璐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1bf x06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发展趋势之下,《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当至少做到土地登记机构的统一,既应修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的异化,又要统一各类土地物权的登记机构。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在《物权法》所确立的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混合模式下发展,不能对民事基本法律中关于登记效力的规定作出修正。相关土地登记规则的设计应当着重于土地登记的公示功能,厘清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关系,强化土地登记簿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关 键 词:统一不动产登记  土地登记簿  土地权利证书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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