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土地征收的一体化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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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土地征收,因制度客体范围的交叉引发了适用顺序和适用方式的问题。土地供应模式的转换使得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发生变化,需要处理好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两种土地供应方式有着共同的价值导向和制度基础,应一体化思考并协同推进。为协同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土地征收,需要强化规划的引导调控功能,建立协调各方、城乡联动的规划体系;需要根据建设用地涉公共利益的不同类型,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土地征收的优先顺位;需要依托统一的土地市场,优化土地供应模式转换后的利益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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