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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适用误区——基于78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
摘    要:住宅法益有独立保护必要性,而非人身或财产法益的附庸。基于对实务判决书的分析,侵入住宅实施目标犯罪,司法实践普遍仅以目标犯罪论处;目标犯罪未遂或情节轻微的,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作为兜底罪名加以适用。这一处理方式深受牵连犯理论影响,对住宅法益重视不足也是重要原因。除入户盗窃、入户抢劫外,侵入他人住宅实施人身、财产犯罪常见多发且危害性大,应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这是依据犯罪构成体系认定罪数的应有之义,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公民预期,是宪法保护住宅权的必然要求,同时体现刑罚处罚的一般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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