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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立法比较之法理研判——以新《刑事诉讼法》与新《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引用本文:朱晋峰,朱淳良.司法鉴定立法比较之法理研判——以新《刑事诉讼法》与新《民事诉讼法》为视角[J].中国司法鉴定,2013(1):1-7.
作者姓名:朱晋峰  朱淳良
作者单位:1.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
2.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    要:2012年修改并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两大新诉讼法对证据制度,包括证据种类、证明标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对于司法实践中证据地位凸显的鉴定意见,两大诉讼法也做了调整,包括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鉴定人保护、鉴定人选任等。但因两大诉讼法性质不同,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对相关内容做了不同规定,对于其是否符合立法统一性、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与其诉讼性质相一致,有必要从法学理论角度层面予以释明与检视。

关 键 词:司法鉴定立法  新《刑事诉讼法》  新《民事诉讼法》  法理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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