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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证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刘周.证人拒证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00(3).
作者姓名:刘周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就要求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作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或不完全如实作证,经常困扰着刑事诉讼活动,特别是在办理贿赂犯罪案件中,由于这类案件的特点就是隐蔽性强而证人少,证人拒证轻者导致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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