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健全和强化人民检察院在三大诉讼中的公诉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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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君.检察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健全和强化人民检察院在三大诉讼中的公诉职能[J].中国检察官,200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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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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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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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今,世界各国在确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时有一共性,即客观存在这样的理念——检察机关应当是一个完全立足于公正和正义的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有权代表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提请法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确认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或某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效力,进而追究违法者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因此,检察机关在三大诉讼中应有公诉权的根据,亦在于此。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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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改革 公诉职能 行政起诉权 民事起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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