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受贿行为的两个构成要件:与林新法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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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俞永梅.也谈受贿行为的两个构成要件:与林新法商榷[J].中国检察官,2000(2):F003-F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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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俞永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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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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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实践》1999年第五期《受贿行为对法律的规避及立法缺陷弥补》(下称上文)中谈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对受贿行为的犯罪对象仅规定为“财物”(包括金钱和财物)不合理,对受贿罪客观要件“需为他人谋求利益”不合理。该文作者林新法认为,一、受贿对象应包括《刑法》规定的财物性利益如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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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行为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犯罪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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