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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必须改变案件级别管辖的传统做法
引用本文:李林,余文宝.检察机关必须改变案件级别管辖的传统做法[J].中国检察官,2000(2):21-21.
作者姓名:李林  余文宝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李林),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余文宝)
摘    要:一、级别管辖移送案件传统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超时限审查现象突出。根据高检院制定并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属于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据此,基层院对属级别管辖改变的案件,只能在七日内审查并移送,而不宜在审查起诉的期限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级别管辖  移关管理  补充侦查  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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