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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出现的新情况及对策
引用本文:付善海.退回补充侦查出现的新情况及对策[J].中国检察官,2000(2):38-39.
作者姓名:付善海
作者单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退查是退回补充侦查的称简,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原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267条、26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70条、271条等这些法律条款就是对补充侦查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存有漏罪、漏犯的案件可以决定退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补充侦

关 键 词:退回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  检察院  适用范围  不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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