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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把握庭审的讯问方式
引用本文:李文学.怎样把握庭审的讯问方式[J].中国检察官,2000(1).
作者姓名:李文学
作者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此款在程序上确定了被告人供述在先,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在后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不可能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来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加之大多数被告人语言表述能力较差。所以,庭审中一般是讯问与供述相互交错,通过讯问促使被告人完整系统地交待。由于案件的差异和被告人的不同,讯问的方式也就不能一种模式。一般来讲,讯问的方式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一是提示性讯问。由于任何一个案件的被告人不可能把自己的犯罪在庭审中合盘托出,使犯罪的过程以及手段、动机等完全供述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应当及时明确提示被告人,让他知道应该怎样供述和供述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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