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名称应规化、科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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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昌青.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名称应规化、科学化[J].中国检察官,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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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昌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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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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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①明确机构建制。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应将基层院内设机构统一确定为副局级或正局级建制。不能搞因地制宜,因人而宜,变相降低规格。 ②统一机构称呼。除办公室外,政工部门称“政工科”,反贪部门称“反贪污贿赂局”,其他业务部门一律称“科”,坚决改变和纠正“一机构多称呼”的做法。 ③更换机构名称。将“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技术科”重新更名为“控告申诉科”、“监所科”、“民事行政科”、“技术科”,将“审查批捕科”更名为“审查逮捕科”。同时,根据当前保护人权和公正执法的实际需要,宜将“法纪检察科”改称为“侵权渎职侦查局”。 ④精简非业务机构。基层院内设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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