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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负责人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引用本文:万里.国企负责人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0(1):11-12.
作者姓名:万里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国有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将公款借贷给个人使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等条款,这种以借贷名义出现的挪用公款案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针对这一行为如何定性,分歧意见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国企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国企在借贷关系中收回本金和收取利息,是一种有偿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一般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另一种意见认为,国企负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负责人  公款私借行为  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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