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负责人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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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万里.国企负责人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0(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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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万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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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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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有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将公款借贷给个人使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等条款,这种以借贷名义出现的挪用公款案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针对这一行为如何定性,分歧意见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国企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国企在借贷关系中收回本金和收取利息,是一种有偿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一般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另一种意见认为,国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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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企业 负责人 公款私借行为 挪用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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