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下“以钱抵刑”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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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晏丽丹,张松婷.罪刑法定原则下“以钱抵刑”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3(12):7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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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晏丽丹 张松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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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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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地方高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罪刑法定下以钱抵刑的容纳空间”(项目编号:201211117012);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重点项目“罪刑法定下以钱抵刑的容纳范围”(项目编号:2012JSSPITP1305)的最终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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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更好地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从恢复性司法、人权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对"以钱抵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分析,研究"以钱抵刑"能否运用于刑事案件中。社会各界对此的看法有所不同,在实际处理与应用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而罪刑法定就是为了给"以钱抵刑"一个限定的范围,防止它的滥用。采用"以钱抵刑",一方面可以使犯罪人尽可能地弥补自己的罪行,达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对受害人的补偿,有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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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刑法定 以钱抵刑 赔偿 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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