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意义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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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栾雅琦.设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意义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3(12):9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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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栾雅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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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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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科研基本业务费资金支持(课题号:HEUCF 2012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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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2年7月1日,关于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有了明确的实施依据,这是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但也并不完善。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资源的依赖,路上开采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是顺应时代的产物。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共有海上钻井平台37座,而这些庞然大物带来的不仅仅是资源,更有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潜在威胁。2010年墨西哥湾钻井平台的漏油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生态的破坏是巨大的,而天价罚单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关于钻井平台油污损害的法律还不完善,因此设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避免天价罚单使得企业破产而破坏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避免法律不健全使得经济损失迟迟不能弥补。完善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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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上钻井平台 油污损害 赔偿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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