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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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慧.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3(8):135-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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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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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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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我国仍处于不完善阶段,但是其设立是必然的,它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与教育刑理念,另外我国学者对其性质争议较大。反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发展起步较早,现今日益成熟、规定详细,甚至有国家规定由专门法庭管辖,贯穿于其刑事诉讼始终,通过国内国外对比分析,我国在调查报告内容、主体、效力、适用范围等诸多方面都处于法律空白,文章试借鉴国外理论制度精华来完善我国相关规定,更好地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发挥应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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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调查报告 证据 美国 德国 日本 反思 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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