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恢复性司法制度化建构
引用本文:黎丽,马伊.恢复性司法制度化建构[J].法制与社会,2009(30).
作者姓名:黎丽  马伊
作者单位:1.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2.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摘    要: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只能适用于青少年犯罪、轻微刑事案件和主观恶性小的案件,不能适用重刑案,自愿、平等、公权力保障是恢复性程序必须注意的问题。本文指出侦查阶段不能适用恢复性司法,审查起诉阶段才可适用,在我国传统的调解文化之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主持者可以保障恢复性司法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关 键 词:恢复性司  法适用范围  适用程序  主持者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