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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制体系下的边际案例救济
引用本文:李永军. 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制体系下的边际案例救济[J]. 比较法研究, 2003, 0(6)
作者姓名:李永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
一、对问题的说明契约的全部意义在于履行,因为它不仅是当事人满足自己需要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分工带来的协作之必要途径.而违约除了破坏这种个人的期待与社会的整体和谐外,还可能导致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非财产性损失,那么对于这种损害是否给予救济以及给予什么样的救济,在生活逻辑中似乎没有什么疑义,但在法律逻辑世界中,就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


The Contractual Remedy of Mental Injury and its Justific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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