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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究竟限制了谁
摘    要:我司是一家医疗设备贸易公司,王某是我司的销售经理,入职时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为12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每月8000元。如果王某违约,应当向我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两倍计算;协议还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支付到王某在我司任职期间的工资卡账号内,若王某变更账号应当通知我司。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6月到期,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王某在我司要求下还签署了《竞业限制承诺函》,承诺函明确竞业限制期限从2013年7月1日到2014年6月30日,承诺函中王某还填写了银行账号。事后,我司才注意到该账号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工资卡账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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