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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利益关系调整论
引用本文:窦家应.法的本质:利益关系调整论[J].当代法学,2000(5).
作者姓名:窦家应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邮编430072
摘    要:一、本质论的必要 在争论“法的本质是什么”的时候,学者们首先讨论的是“法究竟有没有本质”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法无所谓本质,争论法的本质也是没有必要的①,笔者和大多数观点相趋同,认为法的本质是客观存在的,“法现象本身的实在性决定了法的本质的实在性”②。在哲学意义上,本质相对于现象并与现象构成了辩证法的一对范畴。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是构成某事物的各必要因素的内在联系。它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是事物中比较稳定的东西。本质本身是多层次、多等级的。 法的本质是法存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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