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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若干思考(下)
引用本文:丁伟.地方立法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若干思考(下)[J].上海人大月刊,2008(6):30-31.
作者姓名:丁伟
摘    要:(七)地方立法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固然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实现,但是,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与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决定了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单纯依靠法律无法创造一个和谐社会,需要发挥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以科学发展观引领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地方性法规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目前,社会上有关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对地方立法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困扰:其一,过分迷信法律对社会秩序的控制作用。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崇尚法治已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意识,立法在一些人心目中似乎成了根除一切社会痼疾的灵丹妙药。

关 键 词:地方立法工作  科学发展观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规范  法律法规  社会主流意识  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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